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减轻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高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高府规〔2025〕2号)(以下简称《通告》)。本《通告》自2026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等相关要求,现予公布,于2025年12月24日至2026年1月25日期间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确保《通告》内容公开透明。2026年1月31日,本《通告》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