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高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办公室关于印发《“6.17”地震高县补充实施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8702672/2023-04618 成文日期: 2019-11-13
文  号: 高发改〔2019〕119号 发布机构: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种类: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受长宁“6.17”地震余震影响,导致我县部分农房未得到鉴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不能做到全面覆盖,为全面推进我县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及维修加固工作,经研究决定,制定《“6.17”地震高县补充实施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高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


“6.17”地震高县补充实施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为保障我县“6.17”地震受灾群众住房安全,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做到全方位覆盖,确保受灾群众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全面帮助受灾群众重建美好家园,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结合我县“6.17”地震及其余震造成的受灾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宁“6.17”6.0地震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各项决策部署,牢牢把握保安全、保基本、保稳定的重点,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自力更生、统筹兼顾,把灾后住房重建和维修加固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全面开展受灾群众灾后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全县受灾群众尽快住进经济、实用、安全的永久性住房,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补充实施范围

(一)全县范围内受长宁“6.17”地震余震影响,未在

第一批鉴定范围内,经补充鉴定为C、D级危房的。

(二)已在第一批鉴定范围内,但不属于四川省地震局

公布的四川长宁6.0级地震烈度图Ⅵ度(6度)及以上镇区域,经鉴定为C、D级的危房。(即原可久镇、潆溪乡、罗场镇、羊田乡经鉴定为C、D级的危房)

三、工作方法

由各镇人民政府初步摸排确实需要鉴定的受灾住房,收整理后报县应急管理局统一组织第三方专业鉴定公司开展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报告。

四、实施标准

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符合本方案实施范围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参照《高县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6.17地震高县城乡居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97号)相关工作要求及补助标准,严格把控时间节点和质量安全要求实施,并同时享受灾后过渡安置、灾后房屋重建贴息贷款等相关政策。

五、资金保障

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充实施部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县财政全额兜底。

六、责任分工

(一)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和贷款政策支持,

对灾后城乡受损住房维修加固和重建政府补助资金进行指导、管理、划拨和监督。

(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鉴定为C、D级危房农户的

过渡安置补助发放工作。

(三)县住建城管局。负责参照《高县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6.17地震高县城乡居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97号)指导各乡镇开展城乡受损住房维修加固和重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各镇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是城乡居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实施主体,负责按照相关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灾后城乡住房维修加固和重建工作。

(五)其他事项。其他相关工作参照《高县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6.17地震高县城乡居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97号)责任分工,按要求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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