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高县嘉乐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 ||
|---|---|---|---|
| 索引号: | 008702672/2026-07102 | 成文日期: | 2025-06-18 |
| 文 号: | 嘉府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 | 高县嘉乐镇人民政府 |
| 文件种类: | 通告 | ||
近年来,随着乡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电动三轮车已成为嘉乐镇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交通工具。同时,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主要表现为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违规载人、随意停放等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和矛盾日渐增多,全镇道路交通安全面临严峻形势。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嘉乐镇实际,现就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产销售
禁止在本镇生产、销售未经国家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三轮车,不得提供非法改装或售卖非标三轮车。销售商家须建立销售台账,载明购买人员姓名、村组、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电动三轮车购买人应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不得要求销售方进行非法改装。
二、开展备案
对2024年10月31日前购买的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两、三轮电动车,严格按照《宜宾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关于开展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临时备案的通告》开展两、三轮电动车备案工作。
三、安全行驶
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员应当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规范佩戴头盔,严禁违规载人、非法改装车辆、酒后驾驶、危险驾驶、非法营运,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四、安全管理
电动三轮车在场镇须有序停放到停车场,不得随意占用街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影响他人或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电动三轮车应严格按照规范安全充电,不得飞线充电、上楼充电或在消防通道、疏散口等地进行充电,不使用劣质充电器或改装过的配件进行充电。
五、法律责任
电动三轮车不戴头盔、违规载人、非法改装车辆、酒后驾驶、危险驾驶和非法营运等行为,均已违反相关交通、市场、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规定。若有违反,相关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危害后果、行为性质等予以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部分法律后果将会对行为人及子女工作、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六、加强宣传
全镇各村(社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社会团体要积极作出表率,自觉佩戴安全头盔,恪守交通安全法规,不抢道、不逆行,文明骑行。并向身边亲属、朋友积极宣传,做文明交通践行者和推动者。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和配合工作,安全文明出行,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本通告自2025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特此通告。
高县嘉乐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8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