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高县庆符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8702672/2026-07170 成文日期: 2025-10-24
文  号: 庆府规〔2025〕1号 发布机构: 高县庆符镇人民政府
文件种类: 通告

各村、镇属相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传发<四川省守护耕地安全金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公森〔202463号)、《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函》(高资源规划函〔2020127号)、《高县农业农村局、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高县大棚房清理整治细化实化常态化工作方案>的通知》(高农发〔2025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现将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用地使用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渣、皮、糠、麸、核)处理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用地规模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 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 5%以内,最多不超过 10 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 1%以内,种植面积500 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 亩;种植面积超过 500 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 亩。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 平方米以内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 10%以内,最多不超过 15 亩,但生猪养殖不受15 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 10 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三、设施农用地用地条件

(一)符合规划和政策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文件要求基于安全考虑,在危化企业、水淹区等设置有安全距离的区域,不予备案

(二)无违违规、违约现象。经营者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没有发生拖欠租金、污染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

(三)严禁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四)禁养区不予备案。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禁止畜禽养殖业备案

(五)确保农地农用。经营者需按照备案的设施建设方案及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经备案的设施农业项目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工程建设须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经营者应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及《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复垦范围包括: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和需破坏农用地表土的生产设施用地,必须达到原有土地等级标准,占用耕地的应优先复垦为耕地。

(六)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附属及配套设施建设应以满足农业生产管理需要为目的,以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建筑物(构筑物)需采用简易结构。

四、申报资料

(一)设施农用地备案表;

(二)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三)承诺书

(四)设施农用地选址确认书(在土地利用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项目位置);

(五)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需委托数据库齐全的权威测绘单位进行测绘,成果需包含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情况、地类类别和各地类占地面积等信息)

复耕复垦方案;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备案流程

)用地申请生产经营者需向所在村提出设施农用地申请,并到镇农技中心核实项目用地是否属于实施农用地管理   范畴;对符合条件的到自规所完成拟用地性质的初核,并由农户   安排具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完成拟用地的测绘并提交拟用地的矢量数据审核。城乡建设和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完成项目用地备案、并以月为单位将本月备案的设施农用地汇总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图入库,已上图入库的项目不要重复提交,涉及改扩建项目,仅需提交扩建部分的矢量数据,需提供备案表、红线 (txt dwg、带坐标和35投影的shp), 一个项目一个文件夹(文件夹以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名称命名)。注意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的名称规范性审批备案的实施农用地备案表及矢量数据一并转发县自规局、由自规局上图。

土地勘测定界生产经营者委托数据库齐全的权威测绘单位进行设施农用地土地测绘,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成果需包含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情况、地类类别和各地类占地面积等信息。

填写备案资料1.生产经营者自规所,按《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出具《设施农用地选址确认书》。2.生产经营者到所在,按《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填写《设施农用地备案表》《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3.生产经营者共同签下承诺书》。4.生产经营者准备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资料。

(四)备案生产经营者将备案所需资料报镇城乡建设和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备案。

审核。城乡建设和征地拆迁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实选址是否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规定等问题。审核过程中若发现存在不符合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规定问题的,由所在责督促纠正,问题整改到位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建设。生产经营者在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表》后才能动工建设;项目工程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地的通知城乡建设和征地拆迁服务中心,组织镇自规所、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对设施农用地项目竣工情况进行联合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发放设施农用地标志牌,视为建设行为合法。未完成用地备案手续即进行项目建设的,按非法占地处理,不予备案。

设施农用地用地监管

1.各村应结合开展田长制工作,加强对已备案设施农用地建设或改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改变原备案用途的设施农用地,及时上报到城乡建设和征地拆迁服务中心,以及驻片领导、驻村干部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在设施农用地巡查中履职不力、隐瞒不报或被上级巡查发现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镇城乡建设和征地拆迁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对申报对象合法性审核、组织现场勘查、条件审查和服务指导,镇自规所及农技中心参与,保障农户发展用地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户用地合法合规配合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开展设施农用地转变为大棚房的跟踪巡查

3.城乡建设和征地拆迁服务中心负责农业设施用地的备案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并报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配合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开展设施农用地转变为大棚房的跟踪巡查。

4.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在农事服务过程中,要加强排查,建立大棚房问题台账,严格落实大棚房问题整治一案一策分类施策处置,由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违法违规设施,复耕复垦到位,坚决做到减少存量、遏制新增。对重大的大棚房问题,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发力、从严执法。

本通知自2025121起施行,有效期5年,因政策调整或管理制度需要完善调整时,另行修改下发,本文件自行作废。


高县庆符镇人民政府

                                      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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