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高县文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规范化管理的通告
索引号: 008702672/2026-07213 成文日期: 2025-07-08
文  号: 文府规[2025]1号 发布机构: 高县文江镇人民政府
文件种类: 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文江镇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提升文江镇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文江镇实际,现就加强三轮车规范化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电动三轮车,包括电动三轮车、老年代步车及货运三轮车等。

二、本镇辖区内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三轮车,销售主体应向消费者提供正规购车发票,并履行告知义务,明确车辆使用规定和法律责任。

三、本辖区内所有销售商、修理店及电动三轮车所有人,严禁非法改装、拼装三轮车,不得非法拆解、组装和维修三轮车充电器、蓄电池。

四、对20241031日前购买的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两、三轮电动车,严格按照《宜宾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关于开展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临时备案的通告》开展两、三轮电动车备案工作,车主须携带车辆合法来源证明、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各村党群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或到文江镇交通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及喷号。

五、驾乘电动三轮摩托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严禁逆向行驶、违法载人、酒后驾驶、不按信号灯指示通行等违法行为

六、电动三轮车应当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内停放,禁止随意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公交站点等公共空间停放。

七、全镇各村(社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社会团体要积极作出表率,自觉佩戴安全头盔,恪守交通安全法规,不抢道、不逆行,文明骑行。并向身边亲属、朋友积极宣传,做文明交通践行者和推动者。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和配合工作,安全文明出行,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本通告自202591起施行,有效期1年。

特此通告。

                     高县文江镇人民政府

                                                 202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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