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维修资金一问一答

信息发布:高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5-10-10 17:40:27

一、维修资金的定义

(一)什么是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产权人所有,专款专用。

(二)什么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为什么要设立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又称房屋的“养老金”。当房屋保修期满后,维修养护的责任由保修单位转移到房屋产权人身上,在业主分散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维修资金,要在短时间内向业主筹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或更新、改造的费用十分困难。维修资金的设立,为房屋及时得到维修养护提供了基础性条件。维修资金相当于房屋的“医疗和养老保险金”,其建立有利于提高和保持房屋完好率,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提升业主居住安全性和达到房屋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维修资金的交存

(一)哪些物业的业主应当交存维修资金

同一建筑区划内,拥有两个及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应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维修资金如何进行核算管理

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按幢列帐、核算到户。

(三)什么时候交存维修资金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代交维修资金。  

住宅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尚未出售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交存。住宅出售时,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住宅的维修资金属于交存的业主所有。

(四)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次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各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每年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维修资金首次交存标准。

高县当前执行标准为;

1.非住宅(商业)及住宅电梯房70元/平方米。

2.住宅多层及非电梯房按60元/平方米。

3.车位、车库30元/平方米。

住建局将根据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次交存标准。

(五)什么情况下需要续交维修资金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金额的30%时,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应当不少于首次应交存金额。

三、维修资金的使用

(一)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二)维修资金使用的范畴是什么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需维修、更新、加固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使用维修资金。

(三)维修资金使用分摊的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按下列规定列支:

1.涉及整个建筑区划共用的,在该区划全体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2.涉及单幢或部分建筑物共用的,在其相关受益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住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四)哪些情形不能使用维修资金

下列情形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的,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2.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3.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建设单位未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维修责任,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5.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其它事项。

(五)房屋保修期从什么时候起开始计算

房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备案合格之日起计算。

(撰稿人:周秋燕,审核人:王林,审签人: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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