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的通知

信息发布:高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5-10-14 16:33:13

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0个部门

                                            

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益,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住房困难群体多样化的住房需要,现将《高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管理制度(试行)》等7个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高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管理制度(试行)

      2.高县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制度(试行)

      3.高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制度(试行)

      4.高县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监管制度(试行)

      5.高县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制度(试行)

      6.高县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制度(试行)

      7.高县公租房违规转借转租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试行)

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高县发展和改革局

高县民政局                   高县财政局

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高县公安局

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10月13日   

 


附件1

高县准入管理制度

(试行)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管理,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益,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中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高县内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保障对象及准入条件

(一)保障对象

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为高县建成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县建成区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优先保证低收入家庭及时获得住房保障。退役军人及重点优抚对象、二级以上残疾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成年孤儿、困境儿童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予以保障。

(二)准入条件

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家庭:以法定家庭(在同一个户口上并且有结婚证<或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或离婚证明书<或判决书附生效证明或调解书>)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需具有高县建成区内城镇户籍并连续工作或居住12个月以上。

新就业职工:毕业年限未满60个月(从毕业当月起计算)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高县建成区内稳定就业,并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申请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外来务工人员:在高县建成区内稳定就业满1年,并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申请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三)收入及财产限制

1.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计算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2.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股权及房产等。家庭财产原则上不高于上年度高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

3.在高县建成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

(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

(3)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包括货币安置补偿的住房;

(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申请对象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予、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申请对象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产权,现需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材料。

申请对象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拆迁安置住房(含货币补偿安置)、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

(四)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最高不超过市场租金水平的75%,具体为普通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4元/㎡(按建筑面积计算)、低保户1.0元/㎡(按使用面积计算)、进城务工群体和新就业大学生8元/㎡(按建筑面积计算)。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主体

公租房保障原则上以法定家庭(在同一个户口上并且有结婚证<或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或离婚证明书<或判决书附生效证明或调解书>)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统称为申请对象。共同申请人为非高县建成区内城镇户籍但在高县工作或居住的、户籍因就学或服兵役等原因迁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

(二)申请地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6办公室。

(三)申请资料

申请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材料:《高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

3.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或离婚证明书<或判决书附生效证明或调解书>等婚姻证明材料。

4.其他: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工资或银行流水、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新就业职工: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毕业证书;

(3)外来务工人员: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

(4)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5)如在外地参保,需要提供申请人在高县县域内工作的证明材料。

(四)审核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对象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财产等情况,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资料: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资料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3.联合审查(10个工作日内)

(1)镇政府:负责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核实申请对象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

(2)县住保中心:负责审查申请对象的住房信息、享受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

(3)县公安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户籍情况和机动车辆拥有情况。

(4)县民政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是否属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及其婚姻登记情况(婚姻状况以本人申明为主)。

(5)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领取基本养老金、缴纳社保等情况。

(6)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是否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等。

(7)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高县辖区内个体工商登记、投资经商,以及就业单位在高县的工商登记等情况。

(8)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核实申请对象不动产登记情况。

(9)县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相关规定,负责配合协助相关单位查询申请对象涉税信息。

(10)县残联:负责核实申请对象残疾类别及等级情况。

(11)住房公积金中心高县管理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缴纳公积金情况。

4.公示结果

在县内主流媒体平台和县住房中心、社区办公地点显著位置公示合格名单(5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与责任

设立举报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对以隐瞒家庭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政策。

五、附则

(一)制度解释:本制度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二)实施时间: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2

高县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制度(试行)

为规范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住房困难群体多样化的住房需要,根据中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高县内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工作。

二、保障对象及准入条件

(一)保障对象范围

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为高县建成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县建成区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准入条件

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家庭:以法定家庭(在同一个户口上并且有结婚证<或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或离婚证明书<或判决书附生效证明或调解书>)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需具有高县城镇户籍并连续工作或居住12个月以上。

新就业职工:毕业年限未满60个月(从毕业当月起计算)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高县主城区内稳定就业,并在高县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申请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外来务工人员:在高县主城区稳定就业满1年,并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申请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三)收入及财产限制

1.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计算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2.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股权及房产等。家庭财产原则上不高于上年度高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

3.在高县建成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

(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

(3)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包括货币安置补偿的住房;

(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申请对象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予、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申请对象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产权,现需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材料。

申请对象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拆迁安置住房(含货币补偿安置)、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

(四)保障标准

1.保障面积:人均保障面积为16㎡,家庭人口1人户按1.8人计算,2人户按2.5人计算,3人户及以上按实际人数计算,一个家庭租赁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

2.补贴标准:住房租赁补贴按5元/(m²·月)标准执行,低保家庭和重点优抚家庭在此基础上提高1元/(m²·月)。

)保障时限

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经每年动态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实行长期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累计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主体

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原则上以法定家庭(在同一个户口上并且有结婚证<或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或离婚证明书<或判决书附生效证明或调解书>)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统称为申请对象。共同申请人为非高县城镇户籍但在高县工作或居住的、户籍因就学或服兵役等原因迁出高县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

(二)申请地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6办公室。

(三)申请资料

申请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材料:《高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

3.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或离婚证明书<或判决书附生效证明或调解书>等婚姻证明材料。

4.收款账户:银行卡;

5.其他:

(1)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家庭提供工资或银行流水、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新就业职工: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毕业证书;

(3)外来务工人员: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

(4)如在外地参保,需要提供申请人在高县县域内工作的证明材料。

(四)审核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对象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财产等情况,分别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资料: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资料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3.联合审查(10个工作日内)

(1)镇政府:负责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核实申请对象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

(2)县住房中心:负责审查申请对象的住房信息、享受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

(3)县公安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户籍情况和核实申请对象机动车辆拥有情况。

(4)县民政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是否属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及其婚姻登记情况(婚姻状况以本人申明为主)。

(5)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领取基本养老金、缴纳社保等情况。

(6)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是否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等。

(7)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高县辖区内个体工商登记、投资经商,以及就业单位在高县的工商登记等情况。

(8)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核实申请对象不动产登记情况。

(9)县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相关规定,负责配合协助相关单位查询申请对象涉税信息。

(10)县残联:负责核实申请对象残疾类别及等级情况。

(11)住房公积金中心高县管理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缴纳公积金情况。

4.公示结果

在县内主流媒体平台和县住房中心、社区办公地点显著位置公示合格名单(7日),接受社会监督。

5.签订协议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或个人,由县住房中心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协议每年一签),协议应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停发补贴情形及违约责任等。

(五)发放方式

租赁补贴按季度或半年分别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申请对象的银行账户。

动态审核

租赁补贴保障对象每年1—3月前往县住房中心106办公室进行动态审核,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签订补贴协议,并在县内主流媒体平台和县住房中心、社区办公地点显著位置公示名单(7日),逾期未进行动态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四、监督与责任

设立举报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对以隐瞒家庭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政策。

五、附则

(一)制度解释:本制度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二)实施时间: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3

高县公赁住轮候制度(试行)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轮候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分配公租房资源,根据中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高县内公租房的轮候排序、配租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轮候规则

(一)轮候对象

经审核、公示后,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并进入轮候库。

(二)轮候排序

对审核通过进入轮候库的申请对象,按照以下规则进行排序:

1.申请对象采用综合评分方式(详见附件)确定轮候顺序,评分因素包括家庭住房情况、家庭成员情况、特殊群体、轮候时间等,根据综合评分结果,从高到低确定轮候顺序并进行公示(7日)。评分结果相同的申请对象按照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轮候顺序。

2.当有实物配租房源时,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轮候顺序组织实物配租房源分配,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并终止发放租赁补贴;轮候对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签订租赁合同并实际入住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轮候时间清零并重新进行综合评分。

(三)轮候期

公租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轮候期自申请人进入轮候库之日起计算。

在轮候期内,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如家庭成员、户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影响到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经审核后,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告知审核结果并移出轮候库。对审核后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根据其最新情况更新综合评分并重新排序。

在轮候期内,对未进行实物配租的申请对象按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四)轮候信息更新

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公安、自规、人社、市场监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及各镇利用信息化技术等手段每年对轮候库在库人员的家庭财产、收入、人口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仍符合条件的,保留轮候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对不符合条件之日起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进行追缴。

县住房保障部门定期更新轮候库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包括轮候对象名单、轮候顺序、房源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监督与责任

设立举报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对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申请公租房资格的保障对象,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政策

四、附则

(一)制度解释:本制度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二)实施时间: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高县公租房申请综合评分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序号

评分标准

1

家庭住房情况

申请对象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的,每户50分;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9平方米的,每户30分。


2

家庭成员情况

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每多1人增加1分,有70岁以上老人、未成年子女的每人增加2分,最高10分。


3

特殊群体

申请对象为退役军人及重点优抚对象、二级以上残疾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成年孤儿、境儿童的。每存在一类情况加5分。


4

重大疾病

申请对象中患有重大疾病(宜民规〔20232文件中列出的重特大疾病种类为准),按患病人数每人增5分。


5

轮候年限

轮候期限每增加1年加1分(无法确定入库时间的参照租赁补贴领取时间)。


分值合计



评分小组成员签字:


附件4

高县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监管制度

(试行)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高公租房利用效率,根据中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监管对象

高县行政区域内已获得政府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或已取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

二、监管内容

(一)资格审核动态监管

每年核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住房、财产、婚姻、户籍等变动情况,核查保障对象是否采取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骗取公租房和住房租赁补贴。

(二)房屋使用情况监管

核查是否存在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定期巡查是否存在长期空置(超过6个月)、擅自装修、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改变使用性质、故意损坏房屋及附属设备等违规行为。核查公租房内实际居住人是否与承租人一致。

(三)租金缴纳情况监管

清查保障对象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租金。

三、监管方式

(一)日常监管

不定期对公租房进行入户巡查、走访,及时发现公租房转让、转租、出借、擅自装修、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改变使用性质、故意损坏房屋及附属设备等违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二)年度审核

通过多部门联动审查机制,利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大数据比对方式,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住房、财产、婚姻、户籍等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

不定期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是否存在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四)物业监管

加强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通过日常巡查、租户举报或其他途径,对涉嫌转租、转借、出售的公租房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县住房保障部门处理。

(五)群众监督

设立举报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公示公租房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动态调整

保障对象因家庭收入、住房、财产、婚姻、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动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主动申报退出保障;经动态监管发现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附则

(一)制度解释:本制度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二)实施时间: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5

高县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制度

(试行)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管理,确保公租房资源合理有效利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中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高县行政区域内已获得政府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或已取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

二、退出情形

(一)保障条件发生变化享受公租房保障后,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1.合同到期未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

3.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5.租赁期内,因承租人数减少不再符合配租户型标准,应当换租至相应户型,拒不换房的;

(二)违规使用公租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对象的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申请对象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骗取住房租赁补贴或骗租公租房的;

2.申请对象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租房6个月以上的;

4.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5.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6.在公租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7.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退出程序

(一)主动申请退出

保障对象因家庭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自愿退出公租房的,应提前1个月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退出申请。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退房确认书;保障对象自收到退房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应当退出所承租的公租房,并结清租金、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

(二)动态监管退出

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定期复核或接到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存在违规使用行为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向承租人发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告知书》,告知其在7日内进行书面陈述、申辩。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在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出的决定;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在告知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出的决定。

(三)租赁合同期满退出

保障对象申请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续租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告知书》。

四、过渡期限及租金收取

(一)过渡期限。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腾退的,保障对象应在规定退出时间内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

(二)过渡期间租金。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五、违规处理

(一)违规行为处罚。保障对象存在转借、转租、擅自改变用途等违规使用行为的,责令其退出公租房,同时依法处理。

(二)拒不退出公租房的。保障对象拒不退出公租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具体程序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川渝两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退出程序指导手册的通知》川建住保发〔2022〕8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信用记录。将存在转借、转租、擅自改变用途等违规使用公租房或拒不退出公租房等失信行为的保障对象纳入信用档案,认定为失信家庭,5年内不得再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六、附则

(一)制度解释:本制度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二)实施时间: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6

高县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制度

(试行)

为规范高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物业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高县公租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住房保障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按程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人员。

2.负责公租房物业服务的监督指导。

3.负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4.负责对物业服务质量和物业服务人员进行考核。

(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人员职责

1.履行物业服务企业法定职责。

2.负责维护小区交通秩序,凡进入小区的小车,详细登记车主姓名及车牌号码、联系方式、住址(或来访门牌号),长期在小区出入或者停放的小车,及时上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3.负责开展公租房小区承租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承租人疑似长期闲置、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的,立即制止并上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4.发现房屋中介机构、中介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小区内开展中介服务的,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5.协助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租房日常管理、走访、核对等工作。

6.协助开展其他公租房管理工作。

、监督考核

(一)考核主体

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牵头,联合镇政府、社区对公租房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鼓励保障对象积极参与监督考核。

)考核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县住房保障部门、镇政府、社区加强对公租房物业服务小区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作为考核依据。

2.定期考核评价:每季度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评价,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承租人代表等进行考核。

结果运用

考评结果与物业服务费用和物业服务人员工资待遇挂钩。对履职不到位的公租房物业服务人员,由物业服务企业更换。

四、投诉监督

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电话、邮箱等信息,畅通投诉渠道。

、附则

(一)制度解释:本制度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二)实施时间: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7

高县公租房违规转借转租行为有奖举报制度

(试行)

为规范公租房管理,杜绝违规转借、转租行为,保障住房资源公平分配,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内容

1.强占公租房和将承租的公租房转租、转借、转让、调换的;

2.将承租的公租房进行抵押、买卖、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二、举报途径

1.来信举报:请将相关材料邮寄至高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或发送指定邮箱,地址:高县庆符镇凯华路95号,邮政编码:645154,电子邮箱:2587555902@qq.com。

2.现场举报: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高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3.电话举报:0831-5862011、18284857910(工作日09:00—12:00,14:00—18:00)。

三、举报内容要求

(一)举报人需提供以下信息: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姓名、公租房具体地址(如XX小区X栋X单元X号)。

(三)违规行为描述(转租、转借、长期空置等)或证据材料(如转租合同、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书面证据)。  

四、受理与登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保中心公房管理股)

完成信息编号登记(1个工作日内)→ 告知受理结果(3个工作日内)→初步核查(5个工作日内)→核查结果→证据不足:留存记录,暂不启动调查;证据充分:转入正式调查程序,并通知实名举报人。  

五、调查与处理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调查组,协同公安、社区等部门开展调查(15个工作日内), 查实违规的,责令限期腾退房屋。

 六、奖励条件

1.举报人通过实名方式提供有效线索及证据,经查证属实的;  

2.同一违规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  

3.举报内容未在管理部门已掌握信息范围内。

七、奖励标准

1.每宗查证属实的违规案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600元;  

2.奖励资金由本级财政专项经费列支。

八、奖励发放

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标准,在处理决定生效后 10个工作日内 ,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通知举报人携带身份证至指定地点,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后转账发放。    

九、奖励发放公示

处理决定及奖励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社区公告栏公示;公示内容:违规事实、处理结果及举报奖励发放情况(隐去举报人个人信息)。  

十、不予奖励情形  

1.匿名举报或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的;  

2.举报内容模糊、证据不足或经核查不属实的;  

3.公职人员或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举报的;  

4.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

十一、附则

(一)制度解释:本制度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二)实施时间: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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