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信息发布:高县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6-05-18 11:46:30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罚〔2026260601

高县来复镇盛源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5MAENBXCQ20              

法定代表人骆柯均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来复镇青㭎村542号    

2026129日,宜宾市高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开展巡查时发现你养殖场正在建设的宜宾市百村百万高县来复镇盛源养殖场建设项目属于A0313猪的饲养”行业,建设规模为年出栏量10000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你养殖场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了猪舍、一生活楼和一口蓄水池的主体工程。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询问笔录《四川省固定投资项目备案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审批系统查询截图及宜宾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平台截图《环保咨询合同》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你养殖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养殖场系初次违法,且主动停止建设,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的通知》(川环规〔20244号)第二条第一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在发现当日改正的”规定,对你养殖场此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养殖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养殖场及管理者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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