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信息发布: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6-07-13 11:18:42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压实平台及商户主体责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高县市场监管局针对网络餐饮领域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将第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查处某餐饮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2日,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经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处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牌标识及宣传内容,经营过程中服务人员未主动提示说明并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做到节约粮食的倡导提议。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警示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需在经营过程中切实做到提醒消费者节约粮食的法律义务。

案例二:查处某餐饮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6日,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店6包茶司汇仙草冻预拌粉、3盒茶司汇桂花米酿酱超过保质期且已开封。经查,该餐饮店是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的个体工商户,店内的6包茶司汇仙草冻预拌粉、3盒茶司汇桂花米酿酱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茶司汇仙草冻预拌粉的供货商销售凭证。

当事人不能提供茶司汇仙草冻预拌粉供货商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五十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场所食品原料过期并已开封使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未按要求保存商品的供货商销售凭证,且在食品过期后仍在使用的行为,透露出了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意识淡漠,没有认真履行应尽的食品安全义务,最终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警示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需在经营过程中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无小事,商家应在食品经营过程中防微杜渐,认真尽到法律法规的要求。

案例三:查处某餐饮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6日,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店“雪花”冷藏柜(展示柜)内有12瓶“乐堡纯生啤酒”、1瓶“重庆啤酒|88”超过保质期,上述两种产品摆放处未见过期食品标示,且在同一冷藏柜里同时摆放有其它未过期食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未及时对过期食品进行清理,存在损害消费者人身安全、食品安全隐患,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警示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定期检查清理食品制度,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四:查处某餐饮店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7日,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核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问题线索时,发现某餐饮店在网络餐饮平台上公示的《营业执照》已注销却仍在网络餐饮平台上经营。经查,当事人在公示证照中标示的地址经营了一家餐饮店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持有有效的证照,同时,当事人用该地址上个餐饮店老板已注销《营业执照》的主体继续在网络餐饮平台上经营。当事人公示的该地址上个餐饮店老板已注销《营业执照》的证照信息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网络餐饮服务具有虚拟性,消费者主要依赖平台公示的商家资质、地址、环境等信息做出消费决策。商户公示不真实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选择,破坏了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基础。

案例五:查处某餐饮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6日,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中发现某餐饮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吴某、温某某无法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

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是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本案精准锁定外卖餐饮单位人员无证从业违法点,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为导向,督促经营主体严格落实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依法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可有效防范传染病传播,是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的重要举措。

案例六:查处某餐饮店未按规定保持场所环境清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6日,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后厨环境卫生差、地面散落食物残渣、操作间垃圾未及时清理,店铺经营场所堆放杂乱,生活用品、日用品与食品混放,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清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当事人未按规定保持场所环境清洁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卫生是食品安全的基础保障。网络餐饮经营者须常态化保持加工区域干净整洁、分区规范、物品有序存放,定期开展环境清洁消杀,严格落实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杜绝因环境脏乱滋生病菌、污染食材,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餐饮服务环境。

编辑:刘玉林

审核:罗雅婷

审签:王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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