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依法注销曾利、谢朝庆《不动产权证书》的公告

信息发布: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2026-04-13 14:28:45

根据《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办理沙河镇曾守义、谢朝庆等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建手续的批复》(高府函〔202447号)及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原位于高县沙河镇老场街172号、170号附1号、170号附2号、中心街4号的不动产已灭失。权利人曾利持有的川(2020)高县不动产权第0103407川(2021)高县不动产权第0015198川(2021)高县不动产权第0015199《不动产权证书》,以及谢朝庆持有的川(2021)高县不动产权第0015200《不动产权证书》应予注销。

我局已于2026311日、323日分别向曾利、谢朝庆送达《关于收回注销〈不动产权证书〉的告知书》,要求其在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截至公告发布之日,曾利、谢朝庆仍未办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及相关规定,现依法公告拟注销上述不动产权证书。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依职权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20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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